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6:33:55 302 人看过

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日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低价倾销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定价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管辖】

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1: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同业竞争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0234号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6号7楼。法定代表人庞-静,董事长。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方-芳,总经理。原告**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诉被告中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装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建材装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达公司诉称,该公司系加拿大ACE玻璃安全膜产品的大中国区经销商,其所经销的福瑞达玻璃安全膜自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受到了各地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该玻璃安全膜不仅可以防范击打,最高级别的产品还可在6mm厚度的普通玻璃上达到防弹效果,相关产
    2023-06-14
    474人看过
  • 刑事处罚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民事权益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责任有销售伪劣商品罪、行贿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及虚假广告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承担刑事责任,需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因反不正当行为侵权提起的纠纷应当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
    2023-06-30
    257人看过
  • "低价售房"是不正当竞争?离价格违法有多远
    据报道,近日恒大等房企在南京的楼盘因为降价销售,将受到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处罚。其中恒大绿洲花园被指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那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南京恒大和万科的低价售房行为离价格违法有多远?低于成本价销售就是不正当竞争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经营者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这种价格违法行为被称为低价倾销行为。综合两部法律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低价倾销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有排挤
    2023-04-24
    326人看过
  • 如何应对竞争对手的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是新启商家的常用手法,但是这也只是如开张做促销、提高知名度的做法,并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低于成本的售价明摆着就是做亏钱生意,想博取的是长远的客户资源,然而低价过后呢?是否依然可以保住客户?客户要得到的是物美价廉、服务到位如果真的要玩玩,那么想办法调查一下对方压货最多的是哪些产品,您可以弄那几个产品出来玩玩,以较少的数量用低于对方价格一半的售价出售,分散着卖、限量的卖,作为回馈卖给老客户,也算是一种感情投资,也打打对方的锐气,过了这段对战时期后再进行价格调整吧,但是价格战对商家来说是很伤原气的,赢家还是消费者呀
    2023-06-07
    18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怎样防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有竞争性的,市场主体若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竞争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竞争,诚信是对市场竞争主体的最低要求。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及法律原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或竞争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护市场道德秩序。违反诚信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商品假冒的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就是大家说的傍名牌的行为。例如:美国**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
    2023-06-02
    193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公开宣判
    近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诉被告YY(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XX法院官方微博北京XX法院及该院民三庭官方微博法铸XX对本次公开宣判活动进行了同步微博直播。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系YY网的所有权人及经营者,该网站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YY作为网站名称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擅自使用该网站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害了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公证费6320元。XX法院经审理认为YY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yy的行为足以使人产生其与YY网经营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据此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yy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6320元。
    2023-04-24
    274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怎么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反不正当竞争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023-04-04
    230人看过
  • 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在于手段是合法的,还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正当竞争是指以善意、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良性竞争,参与警长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符合诚信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以违法或者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
    2023-07-01
    491人看过
  • 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集团、**软件公司、**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
    2023-06-14
    361人看过
  • 具体什么是不正当低价销售
    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实力雄厚的经营为了操纵或独霸市场,便不惜以暂时亏本的代价,将某种或某些商品的价格压到成本价以下销售,使竞争对手难以为继,倒闭或退出市场。在挤垮其他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以后,它又抬高商品销售价格,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这种貌似有利于消费者的低价销售,最终会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
    2023-06-14
    155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并于190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内容便是加入第1条“一般条款”(所谓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执法机关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或者概括的规定,该条款对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从德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条的内容来看,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具备以下4项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商业交易”的概念应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任何一项以任何方式旨在促进任何一种商业目的的活动,都属于发生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这种商业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商业目的。在商业交易领域的活动,不仅包括一切商业营业,而且包括律师、医生、艺术家、建筑师,科学家等自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异同
    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但问题在于,有的学者把反倾销法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而且这种概念上的失之毫厘会导致在实践操作上的差之千里。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同异搞清楚。首先必须厘清什么是反倾销,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相同产业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有害冲击,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的救济措施主要以针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为手段。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的法律对它的界定和含义各有不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模式也各不相同。但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6-08
    352人看过
  • 不正当低价销售与倾销之间关系的分析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与反倾销法上的倾销行为具有密切关系,研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既具有理论探讨意义,又有助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立法与法律适用。本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部/瓦恩纳(JacobViner)最早在其《倾销——国际贸易问题》(Dmping—AProbleminInternationalTrade)一书中对倾销做出了下列定义: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价格歧视(pricediscrimination)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以低价销售。这种不同不是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的人为的价格差。这种价格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有损于进口国的工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其他的一些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如A/F/洛温菲尔德在其《国际经济法》一书中指出:在这种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卖方不正当地降低其产品
    2023-06-07
    61人看过
  •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内容提要]: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二重性,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们是竞争规律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又阻碍了竞争的进行。为了确保竞争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均十分重视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已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6年多来,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不利于操作,有必要对相关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使其更加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
    2023-04-24
    119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 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的法律条款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28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
    • 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如何判定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1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想知道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网购低价不正当竞争存在吗,商品低价销售属不正当竞争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