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业上的便利性,擅自挪用自己公司企业或单位上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将资金借贷给其他人,挪用资金数量较大又超过了三个月没有归还挪用资金的情况或者是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了公司企业或单位上的大额资金进行了盈利或者非法活动的话,这些行为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挪用资金和挤占资金的区别是什么呢?关于工作人员发生了挪用或挤占资金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上对挪用资金和挤占资金有着不同的定义
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账单上都反映了公司账目上确实有这笔资金的支出,但是资金的实际支出与账面支出不同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工作人员的挤占资金情况,除非是工作人员将非专项的资金调配给专项资金缺口的这种情况,才会被认定是挤占资金,不然是难以决断的,而挪用资金就是工作人员在没有经过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将财务审批给某专项内容的资金部分或全部使用完,但是使用的用途却并没有与该项某专项内容应该有的用途有任何的联系或关系。
挪用和挤占资金有着四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个方面是财务处理方式上的不同,挤占是指在财务没有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公司自己就已经被用了,而挪用是在处理以后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第二个方面是双方的违规初衷不同,挤占资金一般是因为工作人员资金困难所以临时占用的一种行为,在工作人员的心中是想等解决问题了以后主动归还挤占资金的行为,而挪用资金一般是属于工作人员没有能力归还的资金或者没有想过归还的资金;
第三个方面是违规性质不同,挤占资金的性质相对较小,发生挤占资金情况以后一般只需要调账就可以调查清楚,但是挪用自己的性质就比较严重了,除了调账以外还需要追究单位、公司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个方面就是挪用资金和挤占资金在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不同,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的时候该工作人员的,挤占问题就自动消失了,但是挪用资金因为已经做了账务处理的原因,所以不会因为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对挪用资金产生什么变化。
挤占资金和挪用资金因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以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行为的情况都被混为一谈。
首先这两种行为都是没有按照正规的规定来使用公司的某项资金,或者是超出了公司对某项资金的使用标准,第二个是这两种因为都违规使用了公司的资金,第三个就是在我国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理方式都是要求当事人归还挤占或挪用的资金,不可以出现用罚款的方式来代替挤占资金或挪用资金的退还。所以受这两种行为既具备一定的相似性,又有着很多的不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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