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既有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人制度的某些属性,又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诉讼的发生一般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是指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一方当事人未超过10人的案件,不得提起代表人诉讼。
二、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
提起代表人诉讼,多数人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人数确定的,其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多数人之间一般是普通共同诉讼关系,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但是也不排除存在诉讼标的共同的可能性。
三、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
多数人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除了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依照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0条的规定,在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多数人诉讼中,要求分别选定代表人。
四、代表人适格
虽然当事人适格在一般情况下不是诉讼成立要件,但是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适格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格的诉讼代表人要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由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能善意地维护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未作专门规定。按照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及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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