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1:17 325 人看过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治钢,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孙治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1月25日5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老曹(具体情况均不详)在长沙市马王堆火炬一片长善路旁长沙市岳麓区建明装饰建材批发行仓库盗窃3000余斤木方,用王某事先准备好的板车将木方运至长沙市张公岭12组,以0.4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得赃款1200元。赵某某分得赃款400元。黄某某怀疑这些木方可能来路不正,因贪图便宜,而予以收购;

2、2008年11月28日6时左右,赵某某伙同王某、老曹再次到该仓库盗窃5000余斤木方,以0.4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某,得赃款2100元。赵某某分得赃款450元。

2008年12月1日5时,赵某某伙同王某、老曹来到该仓库盗窃木方。当三人正在搬木方时,王强、老曹发现有巡逻车过来了,迅速骑摩托车逃跑。赵某某被当场抓获。当场收缴了被盗的木方200余斤。

案发后,被盗的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8000余斤木方价值人民币8984元。

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黄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经过,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取赃经过,扣押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和案发现场照片,估价鉴定书,长沙市岳麓区建明装饰建材料批发行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收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

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吴晓佳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5: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朱某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某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某某,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因朱某某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某某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某某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北京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
    2023-04-25
    417人看过
  • 许某某盗窃案最高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刑核字第18号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高中文化,农民工,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xx村。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理后,于2008年3月31日以(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11
    100人看过
  •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桂银,男,1968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霍xx,女,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侯贵河,男,1943年7月出生。被告路秀梅,女,1942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闫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xx,男,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侯桂银因与被告侯贵河、路秀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侯桂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xx,被告委托代理人闫xx、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17日,原告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修筑家的院墙,同月27日,我购买了水泥、石粉等材料,并准备了铁架等工具,雇佣了大、小工十几名动工垒墙。这时,被告出来阻
    2023-06-08
    127人看过
  • 赵某构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2007年5月初至2007年5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分别伙同刘某、张某(二人在逃)先后六到郑州市管城区某市场内,用事前偷配的钥匙打开被害人殷某的仓库,盗走砂纸共计200件,销赃后将赃款用于还赌债、消费。经测算,被盗砂纸价值共计54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所盗物品应为180件,指控盗窃数额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迫于还债压力而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陈述失窃物品数额不清楚,不能认定为200件,应依被告人陈述的180件;从抓获经过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案的定性应为职务侵占。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
    2023-06-11
    277人看过
  • 被告人刘某等二人抢夺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人刘某的母亲),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黄某,长沙市芙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莫某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刘某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某未满十八周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法定代
    2023-06-11
    200人看过
  • 被告人王红亮盗窃、被告人赵文德掩饰、隐瞒所得一案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亮,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文德,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亮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文德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红亮、赵文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红亮窜到西平县医药公司家属院内,将刘来云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民燕”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赵文德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王红亮
    2023-06-11
    347人看过
  • 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辩护人荆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对盗窃罪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0月5日晚,徐振伟、刘宁(均已判刑)伙同王军福等(另案处理)人预谋后,窜至白银公司冶炼厂电解车间,盗窃残极铜板18块,重1330千克,价值19580.70元,运至白银公司选矿厂碎矿车间暖气沟内,同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徐振伟的带领下,驾驶甘D07355号双排座车进入
    2023-06-11
    139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赵海江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江,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江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海江将位于新密市x镇x村的被害人赵xx亲坟地一棵价值1300元的桐树,以600元的价格偷卖给收树人。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海江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海江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李xx陈述,证人张xx证
    2023-06-11
    105人看过
  • 刘某犯盗窃罪
    有期徒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黄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0]1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2月31日10时30分许,在本市复兴中路某号某大学校区学生公寓,用银行卡撬开311室门锁,进入室内,分别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书桌抽屉内的人民币200元、被害人顾某某放书桌上价值人民币2690元的联想天逸F41AT5750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张某某挂在衣架上价值人民币600元的
    2023-06-11
    278人看过
  • 饶某颖诉赵某祥人身损害赔偿案上诉败诉
    今天(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饶某颖诉赵某祥赔偿上诉案,作出维持原审驳回饶某颖的起诉的终审裁定。2004年4月,饶某颖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她于1996年在中央电视台当保健医生时认识了赵某祥。自1997年9月,她长期遭受赵某祥的性虐待并由此引发疾病的折磨,致使其精神极为痛苦,工作丢失、生活无保障,故要求法院判令赵某祥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一万元。赵某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丰台法院行使管辖权提出异议。丰台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赵某祥不服该裁定,遂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以丰台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管辖异议裁定,程序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丰台法院重审后认为,饶某颖曾于2003年10月以同一事实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某颖不服,遂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维持原审裁定的终审裁定。饶某颖对终审裁定不服应通过
    2023-06-08
    64人看过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黄某状告范某侵权案再起波澜:剽窃还是被署名?
    4日上午,一直为剽窃门所困扰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xx,向本报发来独家声明:我也是受害者,所谓剽窃,是被署名的。去年年底,自由撰稿人黄以明公开指责范xx等人及相关网站侵权他的文章。今年1月28日,黄以明向法院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随后正式立案。都是旧文惹的祸范xx发表声明反驳剽窃说2月3日,范xx接到法院通知,案由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与著作人身权纠纷。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当代艺术家、木石雕刻创作者萧长正,以及中华特产网的所属机构浙江金华奥托康特种生物开发中心。这起剽窃门事件祸起一篇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原告黄以明称,这篇评论萧长正雕塑艺术的文章由他独立创作,经他人删减后,发表在面向全球华人公开发行的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然而,据黄以明在其博客中称,2006年3月,《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国美术馆举办期间,《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被冠以作者:范xx,在多家
    2023-06-08
    82人看过
  • 被告人王某等三人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8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宋某某、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宋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季某某在长沙市曙光北路“重庆火锅店”对面的马路边因交通事故与王某某引发纠纷,
    2023-06-11
    24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盗窃赵家,赵家,张某以其动手打伤李某,盗窃赵家,赵某的怎么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
    • 赵某杀死赵某, 赵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刑, 赵某又因故意杀人获刑, 赵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4
      判刑首先要看怎么定罪,然后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罪名和犯罪情节来量刑。这首先要看李先生有没有杀人故意,如果有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次,赵先生又故意的犯罪情节,不为过失犯罪。法院应当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判,量刑就要等定罪之后的结果了,不过既然有故意情节就不可能从轻处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王某因盗窃罪被追加被告人,李某既遂是否可以追加被告人为共同被告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合议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以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王某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第二
    • 赵某某车祸事故认定期限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07
      不同情况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