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投资[1990]1090号文精神,建设部、国家计委将对限额以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审批。由于开发项目与其它工业项目不同,在资金来源、建成使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有明显的特殊性,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也应与工业项目有所区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与送审
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建设部初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后,经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初审。
限额以下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所在地;
3.项目的主要特点。
(二)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据
1.项目建设的目为及社会、经济意义;
2.项目所在地周围的自然、地理环境及项目所在城市人均居住水平、住房状况(包括住房困难户、缺房户的具体情况)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状况等。
(三)基本数据。包括:
1.占地总面积;
2.规划要点,包括项目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各类用途建筑的构成、基础设施的外部条件和要求等;
3.项目总投资及其中商品住宅投资总额;
(四)成本估算。包括:
1.土地征用费;
2.拆迁安置费;
3.基础设施配套费;
4.建安工程费;按不同用途的房屋分别列出;
5.其它必要的成本支出。
(五)建设步骤。其中:项目开、竣工时间和建设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市场分析。包括:市场需求预测、销售价格分析、销售对象以及初步销售计划。
(七)资金来源。包括建设单位自有流动资金、预收购房款、银行贷款等;并说明如何解决开工阶段(起步)的建设资金。
(八)风险分析。应包括对社会、经济、政策各方面可能出现的影响,资源供给可能出现的不协调,以及成本、市场方面可能出现的变化等问题的分析。
三、各地应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开发项目,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不得违反项目的审批程序。今后,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家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引进外资和利用港、澳、台投资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面审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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