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这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感性的认识,而是建立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各个阶段中。其中,侦查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为了确定该案是应继续侦查、还是终结案件或是移送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为了确定该案是否应移送起诉;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又称为认证,这种认证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是有决定意义的,法官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认为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可以最终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外,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概念,如查证、质证等,易与证据的审查判断相混淆,需要进一步明晰。有学者认为查证是指司法人员等证明主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别其真伪,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并且这种查证在形式上表现为一定的诉讼程序,实质上表现为一定的理信思维、实践验证活动。这实际上与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区分,属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范畴。而质证不同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也不同于认证。准确地说,质证是指在法庭审判阶段由控辩双方对有争议、不能直接采信的证据通过言词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质疑、辩驳以查证其是否属实、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其本质在于双方质疑、辩驳,虽然也带有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性质,但由于证据的审查判断还含有单方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因此,严格地说,质证只是证据审查判断的一种方式或途径。此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质证和认证而言,质证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行为,而认证则是法官的行为,因此也不应混淆。
证据审查判断是一种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活动,是诉讼证明的关键环节,在证明活动中有重要意义。证据审查判断是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与证据收集相错进行,不能截然分开。如果收集到的证据不及时进行审查,就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进行收集补充证据,从而可能延误时机,不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如果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正确的审查,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案件的认定发生错误。所以说,证据的审查判断是非常关键的,在整个证明活动中起着承接的作用。在这里需要指出,如果从法官的角度出发来看待证据审查判断,那么更多的是集中于庭审阶段,而且与最终案件的确认更加密切联系。这个时候,证据的审查判断就与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相联系,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认证,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分析和确认。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虽然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主体都有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应当是一个由浅入深,由局部到整体的过程。一般说来对证据审查判断都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首先,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包括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了的审查。
(1)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应当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即包括证据是否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客观的联系,联系的形式和性质怎样,联系的确定程度如何等;证据是否由法定的收集证据的主体以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运用是否合法等。
(2)对证明力的身材应当从证据的可靠性即是否真实可信这一方面进行。包括A:证据的来源的可靠性,即这个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提供者的能力与知识水平、提供着的身份动机、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的形成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B:证据的内容的可靠性,对证据内容的可靠性的审查判断是整个审查判断活动的关键。可以通过注重每个证据不同的特点,例如言词证据易变动,实物证据易被伪造、窜改等对证据内容的可靠性进判断;或根据逻辑推理对证据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判断。这样,对于那些明显虚假、毫无证明价值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经过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可以将之剔除。
此为,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按两种顺序进行。一种是按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逐个审查单个证据;另一种是按证据所正面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本身的主次关系逐个审查判断。
其次,对多个证据的对比审查判断。也就是说有时候从单个证据本身无法做出判断时,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明同一个事实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能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说来,证据和证据之间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如果两个证据的内容不一致,就说明这两个证据中至少有一个是不可靠的。所以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孤立地进行,一定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比较、判断。比如,对于同一个证人对相同的事实的前后不同的陈述就要进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看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究竟哪一次证据才是可靠的等。
对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对比判断,即对同一个人旧同一案件事实的提供的多次陈述作前后对比;另一种横向对比判断,即对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作并列的对比。
最后,对全案证据的综合的审查判断。即要注意从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中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此时,采取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进行证据的综合比较分析,看看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从而对整体的证据进行评价。此时,就不应仅仅是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评价了,还应当从整体上对证据的充分与否作出判断,因为证明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的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还应当从证据的质量、数量上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使案件的证据能形成一个充分、完整的证明体系。
关于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不同的证据由于各自的特点不同所以在具体的身材判断的方法上也有所区别,因此,这里仅概括介绍一下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
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根据实践经验包括:鉴别法、对比法、印证法、侦查试验、测谎技术、推理判断等,可以结合不同的证据种类以及不同的证据审查阶段加以灵活运用。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采用鉴定,勘验的方法,或将物证交给当事人、证人进行辨认;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印证。
对于书证的审查判断也可以采用鉴定、辨认的方法,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对照、印证。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当注重鉴定的方法,如通过图像分析辨仪勘测录像中的图像是否经常经过剪接,通过音素分析仪鉴别所录制的声音是否为模仿、伪造等;还可以让当事人、证人对视听资料中的内容予以辨认;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
对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的审查判断不能孤立进行,应侧重于同其他证据的对比分析,看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采用对其内容进行实验、辨认、质证等方法,而最重要的是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结合起来对比分析、相互印证,从而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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