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诊疗过程中,医院未经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07年2月刘某因经期不规则伴小腹疼痛至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该院作出的B超报告单提示:左侧囊性畸胎瘤。3月7日刘某经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诊断为: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2、畸胎瘤?并入住该院。3月9日在征得刘某同意下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盆腔粘连严重,双侧输卵管增粗、伴有积水,在未再行对刘某告知的情况下,手术由剖腹探查术改为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输卵管积水。刘某于2007年3月20日出院。同年4月原告刘某以医院未经其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造成其严重残疾为由,要求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19万元余。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刘某的诊断无任何过错,患者双侧输卵管被切除同该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辩称,其复查结论是正确的,其在探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妇科疾病分别在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被告淮南某肿瘤医院诊疗。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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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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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手术而给患者手术合法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8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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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医院诊断为精神病,不服诊断结果,能起诉到法院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8根据你所表述的情况,若该诊断结果对你造成的一定损失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责任以维权。如果单纯是对诊断结果不服,到医院的相关部门投诉解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