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莲行政管理行政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7:16 416 人看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云高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某莲,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沾益县菱角乡白沙坡村委会黄土沟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102045**。

委托代理人李某云,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一审起诉人韩某莲诉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站地区社会环境综合整治执法队(以下简称昆明站执法队)、昆明市官渡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官渡区城管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已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6)昆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韩某莲起诉称,2005年4月28日其被昆明站执法队队员因不文明执法而殴打,造成轻微伤等损害。经起诉人与执法队多次协商和向有关机关反映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站执法队、官渡区城管局因暴力执法侵犯原告人身权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195.77元;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一审认为:

1.起诉人诉称昆明站执法队是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建,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昆明站执法队是由官渡公安分局、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昆明铁路公安处等多家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因此,在本案中,昆明市人民政府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昆明站执法队是由多家行政单位组成,因此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成为适格的行政赔偿诉讼被告。

3.官渡区城管局是执法队员朱斌的所在单位,属于执法队组成单位之一,但对该单位的起诉不属于昆明中院管辖。

4.起诉人的起诉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但该案中起诉的加害具体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为违法。综上所述,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韩某莲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韩某莲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

1.昆明站执法队是否是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举证责任不是上诉人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理由第一点未说明来源和取得途径。

2.一审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审查时限。按照裁定理由第三点,本案应当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对于一审裁定理由第四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上诉人不能理解一审裁定认定暴力殴打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本案三被告应当认定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法院应当直接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或由省法院直接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韩某莲的起诉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形式要件。上诉人所诉被告符合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裁定认定起诉人起诉的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昆明站执法队不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适格行政赔偿被告主体的依据不足,以该理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起诉人韩某莲在起诉前已经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和赔偿,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赔偿案件通知书》,韩某莲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裁定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该条第(4)项的规定是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一审裁定认定本案被诉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据该条规定认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韩某莲的上诉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韩某莲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新

代理审判员赵某喜

代理审判员桂某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符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16: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张某文与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工商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某(2004)东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文,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河子头村人,住东营区商河路花卉市场。委托代理人何某臻(系张某文之妻),女,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河子头村人,住东营区商河路花卉市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征,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文诉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下简称东营工商分局)工商行政赔偿案,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张某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臻,被上诉人东营工商分局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4年
    2023-06-06
    154人看过
  • 李某春与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东中行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春,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青州市郑母镇解家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东营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局长。原告李某春诉被告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春撤回起诉。审判长宋某美审判员侯某萍代理审判员焦某二○○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晓某
    2023-06-06
    366人看过
  • 曹某胜与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晋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胜,又名曹眼旺,男,一九五五年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歧道乡府底村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周某青,山西省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玉,太原市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亮,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某,吕梁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国,吕梁行政公署公安处法制科副科长。曹某胜不服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曹某胜诉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下称吕梁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00)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徐某、陈某国,曹某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青、李某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审理查明:1995年
    2023-06-06
    331人看过
  • _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执行记录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人员:______________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2023-06-04
    153人看过
  • 王某佐与海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佐,男,1938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系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临高县临城镇文北二路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59号。法定代表人:钟某瑜,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萍,海南省司法厅公律处副处长。王某佐和海南省司法厅均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佐从1990年7月开始担任海南省临高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临高县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省司法厅于1995年6月给王某佐换发了新的《律师执业证》,同年7月27日,海南省临高县委组织部下文免去了王某佐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同年8月8日,临高县司法局将王某佐被免职的情况向海南
    2023-06-06
    125人看过
  • 王某庆诉临高县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琼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庆,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生,河南省信阳市人,原海南省临高县加来保温材料厂厂长,住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100号院60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符某光、刘某波,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住临高县临城镇县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江某安,县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临高县食品公司。住临高县临城镇。法定代表人钟某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国营加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临高县加来农场。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某庆因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临高县食品公司、海南省国营加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44-1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于200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
    2023-06-06
    461人看过
  • 王某来与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行政命令、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平行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某来,男,一九五八年八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平邑镇东阳店子村。委托代理人孙某文,山东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廉某,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某来诉被告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邑镇政府)行政命令、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文、被告平邑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来在起诉状中称,一九九九年换届选举中,原告经群众直选为东阳店子村民委员会主任。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原东阳乡政府以原告未完成三提五统征收任务为由,停止其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两天后,在东阳店子村两委办公室口头宣布了这一停职决定,并指定他
    2023-06-06
    425人看过
  • 冯某兵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0)沪二中行赔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兵,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青岗镇罗村沟村8组。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本市福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缪某宝,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倪某鸿,男,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冯某兵、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行赔初字第4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兵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上诉人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缪某宝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倪某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市劳教委于2000年1月7日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冯某兵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期从宣布执行之日
    2023-06-06
    227人看过
  • 王某与绵阳市盐政市场稽查处三台盐政稽查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
    三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三台行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三台县景某镇向阳办事处4村5社人,现住景某镇景某街29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蒋某全,男,三台县景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盐政市场稽查处三台盐政稽查所。法定代表人姚某胜,男,所某。委托代理人钟某俊,男,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绵阳市盐政市场稽查处三台盐政稽查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姚某胜、委托代理人钟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三盐政罚(2001)09521号盐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擅自贩运盐产品,违反了《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盐产品3吨、
    2023-06-06
    56人看过
  • 杨广雨诉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关键字】行政赔偿行政行为违法国家赔偿证据证明【案情简介】原告:杨广雨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第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宏业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1982年原告杨广雨承租了第三人街道办事处所有的涉案房屋,2002年12月第三人街道办事处到被告处申请称该两间房屋是违章建筑,后被告调查认定:该房符合违章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对第三人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自行拆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但没有送达给原告。2003年1月14日被告与第三人街道办事处、宏业村派出所一起将房屋拆除。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行执法罚决字(20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得到法院支持。后原告向被告行政执法局申请赔偿,被告拒绝。原告诉称,涉案房屋是持有蚌自字第0436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建筑物。原告自1982年始从街道办事处租赁使
    2022-11-11
    495人看过
  • 裴某诉长丰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行政复议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裴德里,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裴户村北庄村民组。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法定代表人操云河,县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金维珍,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李集社居委李东组。上诉人裴德里因诉长丰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08年6月,金维珍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称其所建房屋被长丰县房产局登记在裴德里名下,请求撤销长丰县房产局为裴德里颁发的房地权长房字第014335号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9月3日,长丰县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长丰县房产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第三人裴德里亦未提供其房
    2023-04-24
    403人看过
  • 东营市文化体育局与张某林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1)东中行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张某林诉原审被告东营市文化局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1999)垦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于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以(1999)东中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指令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本院经复查认为,(1999)东中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指令程序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1999)东中行监字第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垦利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三、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某南二○
    2023-06-06
    296人看过
  • 王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长安里3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住所地某市武南一村255号。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屈文、马菁,该处工作人员。第三人张伟明,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某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某市江岸区黄家墩134号5楼1门。上诉人王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某铁路公安局某铁路公安处(以下简称武铁公安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某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9月17日上午,原告王某某因工资和工作安排问题与江岸车站运转车间原主任张伟明(第三人)发生争执,并用刀将张伟明的颈部、胸部及左手拇指刺伤。被告武铁公安处在接警后,
    2023-06-06
    253人看过
  • 状告某区运管处行政违法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何XX、陈XX、刘X三人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韩德禄,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下列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XX区运管处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被告在2005年7月13日向本案三原告颁发出租车经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三原告向被告申请出租车经营权,被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准予其从事出租车经营权利的行为,即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至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
    2023-06-13
    24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行政案件如何赔偿,行政赔偿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一、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扣留公民的; 2.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4.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6.造成公民身体伤
    • 行政赔偿案件如何处理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8
      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事实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二)行政行为不违法,或者行政行为违法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三)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作出驳回赔偿请求的决定。
    • 行政案件的行政赔偿有哪些类型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
      行政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就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 行政行为就是行政管理行为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8
      正确。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中的附带行政赔偿如何申请执行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9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者单独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单独立案,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