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一、改善证人证言采纳情况的对策
改善证人证言采纳情况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目前《证据规定》仅以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为是否采纳证人证言的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于司法实践。正如前文所述,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往往与当事人双方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否足以影响到让证人陈述虚假事实,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辩论。同时,仅仅根据证人与当事人一方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其证言不可以采纳,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证人的身份与证人证言是否虚假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证人在法庭上陈述的真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非证人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否则其身份与其证言的效力只能作为参考。
其次,完善证人证言质询规则。追究案件真实是民事诉讼证人证度的根本目的,纵览世界主要法系,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询,英美法系采用的交叉询问制度1,通过证人证言是否相一致来判断证人作出的证言是否真实。
第三,完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第四,完善证人责任制度,证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相应的如果不能诚实作证,就应承担作伪证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证人伪证作出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但对证人伪证还限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目前还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条中规定了伪证罪,但仅限于刑事诉讼中。
我国现存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与一些国家相比,确有不少不够完善之处,但只要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可以对该制度不断予以完善。
二、间接和直接证据的形式各有哪些?
直接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间接证据:
1、影视资料,录制的小视频,拍摄的影片;
2、口供,被审问(讯问)时的记录;
3、证人证言,有出面作证的个人或者语言;
4、物证,有明确的物品证明;
5、笔录,记录的笔记等;
6、时间,证明某人某事的时间点;
7、地点等。
三、刑事案件中亲属证言的证明力有哪些
对于证人法律没有约束,了解事实即可。亲属可以作证,但是亲属证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较低,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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