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条件有效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31:10 391 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这些规定有时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有时又不一致。不一致的原因之一是“非故意”,即在不了解《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非故意作出规定;一是“意向”,即股东要求这样的制度安排,希望未来股权转让符合自己的意向。问题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否有效?我国公司法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比《公司法》更为有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通过,甚至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这些规定是否应该有效并得到执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无效。这种观点成立吗?笔者认为,当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公司章程的性质有三种学说,一种是契约论。本条认为本章程由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定,公司成立后对股东或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其订立和效力上看,具有明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第二,自治规则理论。认为本章程不仅对参与制定本章程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后继股东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章程,是公司及其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三是全面。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中关于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出资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而其他大多数规定具有自治规则性质。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公司章程关于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定,应当属于股东自治规则。如果股东自治规则不与强制性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则应具有效力。(2)有限公司的性质由于有限公司的人性化合作的特点,它注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则可以加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和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强制性,但必须经一定比例(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合比例要求的,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符合(包括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为有效。对此,我国《标准化法》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并在企业内部实施。”

(3)外国法规

根据法国《商业公司法》第47条,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份转让的条件,与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四分之三不同的,该条件有效。修订后的《美国标准商业公司法》第7.27节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本法规定的更多或更多的授权股份或投票要求。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一(甚至更低比例)同意,那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就不如《公司法》有效。不管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我认为它应该是无效的。因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强制性规范,“多数同意”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指导性标准。公司章程的规定低于《公司法》最低要求的,公司法未作规定时,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限制的效力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他们必须在三个月内(长或短)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这样的规定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众说纷纭。持无效意见的认为,股东有转让股份的自由,公司章程不应超出公司法的范围对股份转让作出特别限制。持有效意见的人认为,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公司法规定不相抵触的特别规定。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效力理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如果股权转让的条件仅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为什么要将公司章程写入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一般来说,有三类:绝对必要项、相对必要项和任意项。我国《公司法》没有这样的划分,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前十项是绝对必要的,因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转让股份的条件,应当作何规定?对此,一些国家对公司章程实行“不重复”原则。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版)规定,“公司章程中不必列明本法所列的任何公司权利”。我国公司制度实施较晚,公司行为不规范,股东法律意识不强,不存在限制“不重复”原则。但毫无疑问,公司章程可以而且应该对股东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的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江平教授认为,公司章程是投资者自己制定的。它虽然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它仍然可以做出许多自己的规定

其次,股东身份的认定有效地体现了股东自治的原则。公司法具有私法性质。私法自治原则和权利本位原则适用于公司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仍应贯彻股东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否则将成为一部僵化的公司法

最后,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应允许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交易条件。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第47条规定,除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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