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3]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协税工作,保证征收任务的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业税协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协税工作的领导。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体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是县、乡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做好农业税工作,对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稳定、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农业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做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始终离不开协税工作的支持。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繁重,更需要加强和完善协税工作,促进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税征收工作,切实加强对协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农业税征收和协税工作的规范运作。各级财政、金融、司法、粮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征收机关解决农业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征收机关组织收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农业税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协税行为。农业税协税人员由乡镇、村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纳税意识,开展税源调直,核查农作物灾情,下达纳税通知书,开展农业税公示,组织和发动农户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及时化解征税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协税工作中要规范协税行为,不能代行税收执法权。协税人员应在征收机关的指导下,切实发挥协税的职能作用,真正担负起协税责任,认真履行协税义务,规范协税行为,做好协税工作。
三、加强对协税工作的管理。实行协税制度是农业税征收工作中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规范的协税制度有利于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机关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负责协税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从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中聘用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事业心和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和群众为协税人员,并签订协税协议,持证上岗。要对协税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协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以前有关协税工作的规定,凡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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