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符合国家“双控”范围;2)省管权限以上渔船;3)渔业捕捞许可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重新办理。
二、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
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字按手印,并提供纸质版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金湾分厅”网(http://wsbs.jinwan.gov.cn/wsbs/f/home/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与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特殊审查:承办单位组织特殊审查。
4、审批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办理结果地级(或县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2017年)
第十五条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粤府令第75号)(2017年)
第四条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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