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保监办函[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5-20
执行日期:2002-5-20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报告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要求保险公司备案事项的函》(保监浙函[2002]第00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浙江省规范合同行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经营者在使用保险合同前将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不报备合同样本的经营者进行处罚的规定,与《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相悖。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因此,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的授权,保险公司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管。《浙江省规范合同行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保险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保险合同的规定,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请你办及时向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报,表明我会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相关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请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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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内容中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8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公文在印出后分发前,办公厅应当再次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重新审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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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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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号公文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2公文应当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领导签发。(一)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领导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分管副主席不在时,按领导AB制,送代管副主席签发。(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后送主席签发。主席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凡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签发人如果不是主席,应同时标注主席已阅。(三)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