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也可以进行门诊报销,报销比例各地规定不一,各地的人社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是不设起付线的,而且一般可以按照患者实际支付费用的75%的比例来计算补偿,如果超过了年度限额医保的话,那么就不予报销。
深圳大病门诊报销规定
深圳大病门诊报销规定如下:
1、办理住院登记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医院将在医保信息系统查询核对参保人的个人资料、缴费等情况,并为其办理入院手续;
2、住院期间:请您提醒医生注意,如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3、出院: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由主诊医生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参保人持出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卡到出院处办理结算手续。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日药量。出院结算时,参保人或家属须在《广州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需要的资料:
1、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住院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3、住院明细汇总清单;
4、就医医疗机构盖章的诊断证明材料;
5、住院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
6、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调整本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的通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5%比例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医保不予报销。
-
洛阳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
229人看过
-
扬州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方法
190人看过
-
城乡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病种范围
101人看过
-
从业医保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病种报销
146人看过
-
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指南
460人看过
-
天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标准及比例
352人看过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7特殊病可以享受的报销待遇: 1.报销比例: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视同住院按住院比例报销并且可以与普通住院的费用累积起付线。 2.“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最高报销上限是30万。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17特殊病可以享受的报销待遇①报销比例: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视同住院按住院比例报销并且可以与普通住院的费用累积起付线。②“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最高报销上限是30万。 特殊疾病医保报销手续如下: 1、申请人携带资料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参保
-
2020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是怎样规定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8根据最新的规定,2018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增加了10个二类门诊特殊病种数。门诊特殊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和二类门诊特殊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二类门诊特殊病种包括:高血压合并靶器官重度损害、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慢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限额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27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怎么规定的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30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免报额度为400元,符合规定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待遇相同。《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