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包括: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在具体的生产作业活动当中,不能够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所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产生的可能会构成刑事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就在这种情况之下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可能是三年以上的疾病。
不报安全事故罪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1、不报安全事故罪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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