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是什么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0:43:22 401 人看过

(一)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二)误工费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三)护理费A类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B类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公式=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参照2016湖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为31138元/年)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护理人员人数)(四)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参照2016年湖北省标准为50元/天)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元/月)6(月)(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A类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51元)1、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3、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B类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844元)1、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3、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材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十)死亡赔偿金A类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1、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3、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B类受害人为农村居民1、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3、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A类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192元)1、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2、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3、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4、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B类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参照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803元)1、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2、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3、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4、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十三)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以上就是湖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的内容。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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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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