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属于治安还是刑事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寻衅滋事没有达到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会受到治安处罚;
2、如果寻衅滋事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既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也有可能受到的是行政处罚。
一、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寻衅滋事行为做相关规定规定。两者都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只是程度有所不样。一般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的加强版。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定义为: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1、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实务中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理解可谓五花八门,例如:不听劝阻,多次越级上访也可能定性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三、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为: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刑法对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程度,以区别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行为。
1、情节恶劣是指: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5)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情节严重是指: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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