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于生产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与其他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需要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
由《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对中介机构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三)刑事责任
由于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经常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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