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3月8日第1571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3月18日第十二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法惩治盗窃行为,保护公私财产,对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产的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跨区域公共交通发生盗窃案,如果无法核实盗窃地点,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额”,“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应当按照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的,应当根据盗窃罪,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的50%确定:(一)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在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在事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残疾人财物的;(六)盗窃住院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财物的,扶贫、移民和救济;(8)盗窃造成的严重后果。第三条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以多次盗窃论处。
为他人家庭生活非法进入住所,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应认定为“入室盗窃”。
盗窃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设备,或者为犯罪目的盗窃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设备的,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应被视为“扒窃”。第四条盗窃数额的确定,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照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由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二)盗窃外币的,按照被盗时人民币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未公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或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按照被盗时人民币对境内银行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或者按照被盗时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计算境内银行或者国际外汇市场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人民币兑美元;(3)盗窃数额能够核实的,按照核实的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额不能核实的,盗窃数额,以盗窃前六个月的月平均用电量减去盗窃后的月平均用电量计算;盗窃前使用不足六个月的,盗窃数额,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消耗量减去盗窃后计量器具显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计算;
(4)用于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设备的设施,盗窃数额根据合法使用人支付的费用确定;无法直接确认的,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连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连接复制前6个月的月平均话费,计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过电信设备、设施的未满六个月的设备设施,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平均话费计算盗窃数额;(五)非法连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编码销售的,盗窃数额根据销赃数额确定。盗窃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可以以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情节。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匿名、未报告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盗窃数额:(二)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据被盗,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产价值计算被盗数额;尚未兑现,但失主不能通过挂失、重新索赔、办理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盗窃数额按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第六条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极其巨大”的50%,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殊情节”不严重。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认罪悔罪、退赃或者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享赃物或者收受赃物较少,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理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的小而危害不大。第八条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取得谅解的,一般不视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酌情从宽处理。第九条盗窃国有收藏的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
多件不同等级的国有文物被盗,同一等级的三件文物可视为更高等级的文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
27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48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20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60人看过
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可以是违法的结果,也可以是不法状态本身。犯罪目的对犯罪动机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它支配着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和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司法解释2021年最新司法解释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三年以下,资深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尖端刑辩护律师。倡导“诚信高效”,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1-04-13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