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56:11 326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快的特点,导致了其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了广大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一些群众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等原因,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渐增、隐患突出。

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经营性特征

记者近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了解到,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案件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逐年大幅攀升。

据统计,近五年来,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668件,其中,2013年受理350件,2014年受理402件,2015年受理796件,2015年收案数同比2014年增长了近2倍。

而今年第一季度,该院民一庭共受理各类案件777件,民间借贷纠纷就达到了378件,是去年同期164件的2.3倍,近五年年均增长率已达25.9%。与以往相比,如今的民间借贷案件则呈现出更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大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利率约定均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成中小微企业最爱融资途径

乌市新市区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王刚分析说,民间借贷案件大量增长首先是因为,各银行利率较低,很多有余钱的市民都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上,并抱着投资的目的将积蓄借给他人,以换取较高的利息,殊不知,其中隐藏着很大风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他说,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涌现出大量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急需流动资金扩大规模,但在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它们缺乏足够的财产用于抵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且贷款也存在一定的融资成本,导致手续简单、付款速度快的民间借贷成为了大量中小微企业的最佳融资途径。但由于民间借贷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使得其借款随意性较强、难以深入监管,再加上出借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查不够,从而导致诉讼的大量增加。

王刚认为,社会诚信缺失也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实践中,一些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仍通过高利息或借款时预先支付利息等方式骗取出借人的信任获取借款;有些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采取躲避或者否认借款事实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此时,出借人通常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导致民间借贷类案件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

出借人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乌市新市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建忠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过于追求高额回报,轻视风险防控。其中,借款双方对借款的用途、利息、期限、保证等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提供抵押时通常不办理抵押登记,有的案件甚至没有债权凭证;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的了解通常是来自于他人介绍,缺乏必要的审查;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的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埋下了隐患,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李建忠指出,当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如典当行、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大部分都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主要通过民间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吸收资金后再高息非法放贷,但借款形式上却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操作,从而避开了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事实认定问题,公安机关通常无法查明犯罪事实,只能以双方争议为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客观上也助长了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大量增长。

借款人查找困难法律文书送达难

王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来说,民间借贷案件的很多被告为了逃避债务,四处躲避,居无定所,致使原告诉至法院后,送达工作量达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工作量的40%,实践中大概三分之一案件被告能够主动领取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三分之一的案件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上门直接送达,还有三分之一的案件需要法院通过原告提供地址、法院查询的户籍地进行查找。

法院在穷尽查找程序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并且,因被告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李建忠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为增加共同债务、债务人逃避债务时,多会出现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然从10个方面对审理虚假诉讼进行了列举,但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通常都会有针对性对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预先准备,法院查明事实仍存在一定难度。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通常只能提供内容简单的借条、欠条等形式单一的凭证作为证据提供,至于借款原因、借款交付、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则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仅有当事人各执一词的陈述,使得法院认定难度较大。

借款利息畸高预先扣除利息情形普遍存在

王刚说,近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再是亲朋好友间的救急、帮困行为,出借人的主要目的是追求高额借款利息,诉至法院的借贷案件的利息约定远超法律规定已不再是少数,更为普遍的是出借人通常会预先扣除利息。并且,出借人为规避法律规定,借条上所写的都是扣除利息前的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加大法院的审理难度。

李建忠说,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简单,主要证据为借据或借款合同,而实践中当事人在投资、合伙、委托等关系中也会出现以借据等债权凭证进行确认的情形,法院对此亦需要严格审查。

严格审查借贷关系打击虚假诉讼

王刚说,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域,在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的同时,该院将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实质审查,对利用伪造或瑕疵借据进行的虚假诉讼及问题借贷应予以坚决打击。在审查案件时从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金额、目的、用途、还款时间等各个方面分析借贷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间借贷诉讼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刚还建议,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审判人员应尽可能地作好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同时,还应积极延伸司法功能,营造良好的借贷环境:同时加强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提醒公民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问题,完善借贷手续;加强公民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教育,提醒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综合考虑对方经济状况、为人、信誉等方面,问清借款的用途,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民间借贷义务,抵制不法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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