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由检察院受理哪些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7:14:31 171 人看过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对公民权利进行侵犯和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比如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其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在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之后,是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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