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留置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21:05:45 64 人看过

《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留置相关文章
  • 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内容是什么?
    抵押权的保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减少防止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担保请求权,是指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一、抵押房产租金的归属是谁抵押财产的租金归抵押人所有,具体如下:1、虽然该房屋已抵押,但该房屋仍属于抵押人,不影响其租金收益权;2、租金属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但房屋被法院依法扣押的,租金属于抵押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扣押抵押物的事实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如孳息。前一种
    2023-03-05
    191人看过
  • 行政监察具体监察什么工作
    一、行政监督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一)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二)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三
    2023-05-05
    328人看过
  • 商号权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定位是什么
    商号权的具体内容即商号设定权、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中前两者具有人格权属性,而后两者以权利主体对商号的人格利益为基础具有财产权属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整体的商号权是双重性质的权利。而从商号权客体的信息属性以及商号权的其他属性来看,它又同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于是,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从各自的特点出发对商号权给予了不同的定位,前者定位在对其进行管理的层次,后者定位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层次。商号权的法律定位财产权还是人格权——不同利益的考量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学界观点并不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一)财产权说因为商号权中包括了商号的转让权和商号的许可使用权,而这两项权利的行使无疑会获得财产性的收益。所以,商号这种名称并非营业主体的人格,故而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而属于财产权范畴,是财产权的一种。(二)人格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名称权的客体是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的人格利益,名称是它们之间相互区
    2023-03-04
    315人看过
  • 具体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在当代社会优先购买权规定,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主要是包括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有就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指的就是对于出售的房屋享有
    2023-06-28
    295人看过
  •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具体内容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吗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证明合同(契约
    2023-08-05
    428人看过
  • 留置权合同的内容
    留置权的适用合同规定是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一、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怎样的(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
    2023-03-27
    300人看过
  • 监察法和刑诉法的关系具体是什么
    国家监察法不是刑事诉讼法;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是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不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调查阶段,律师不得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结束后,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时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对于有效地展开反腐败斗争,确实意义重大。但是,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之际,应允许社会各界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在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力量之后,在内部确立“相对的双轨制”,将党纪政纪调查部门与刑事侦查部门予以分离,使得前者适用监察法,后者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监察程序是怎么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
    2023-06-03
    458人看过
  • 监察委不适用刑诉法的内容是什么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轻微肇事逃逸处罚肇事逃逸后自首我国监察委属于反腐的国家机关,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与一般的刑事案件费别开来。因为监察委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对于一般的刑事处罚也不能作为处罚监察委相关人员的处罚规定。那么监察委不适用刑诉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监察委不适用刑诉法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监察委不适用刑诉法的内容是什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
    2023-02-28
    443人看过
  • 监察法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从事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管理的人员;(五)从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的人员;(六)依法履行公职的其他人员。监察法第四条内容是什么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2023-08-07
    226人看过
  • 诽谤罪的法条内容具体是什么
    一、诽谤罪的法条内容具体是什么诽谤罪的有关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二、告人诽谤需要什么证据说到诽谤他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这对于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精神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要告人诽谤的话,是需要向相关的部门提出证据。告人诽谤可以提供以下证据:1、须有证明捏造某种事实行为的证据;2、须有证明散布捏造事实行为的证
    2023-04-13
    301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既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也是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集中体现。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违反其中规定,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监察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达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1、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2、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3、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4、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5、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6、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
    2023-02-04
    258人看过
  • 监察委留置权关系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依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可能逃跑或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从《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监督措施,只能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使用,不能作为办案的辅助手段。留置令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需要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督法》还明确规定了留置期限,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难看出,最长的留置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交公安
    2023-08-07
    461人看过
  • 了解监护权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权包括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人身监护权主要是对人身方面的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是对财产方面的监护权。其中人身监护权的内容包括住居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财产监护权的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变更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2023-07-06
    59人看过
  • 监察委留置权谁来监督
    一、监察委留置权谁来监督1、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行使留置权的,应该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经决定后同意的,可以行使留置权。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二、对什么样的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
    2023-05-03
    279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留置
    词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留置
    相关咨询
    • 放弃留置权原则具体内容是?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3
      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5、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6、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
    • 监察委留置是否属于强制措,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0-21
      监察委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而留置措施是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的,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 监察法草案留置权实施条件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3
      关于你说的监察法草案留置权草案限定了监察机关启动“留置”措施的实施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四类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四类情形包括“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 劳动监察的内容具体都包括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0
      劳动监察的内容有: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等。
    • 监察法中关于留置权有什么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16
      《监察法》中的留置权不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措施只包括五项,即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括《监察法》规定的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