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区内如有空余的临时车位前提下,物业的做法属不合法。部分小区会设置临时停车位,这些车位一般预留在地面,供业主及访客临时停放,一般在采取的是先到先得,停满为止的方式。
其次,小区内没有空余的临时车位,业主亦无即停即走的需求,物业不让车辆进入是合法的。这些车辆进来没有固定地停放地点,势必会造成乱停乱放。如果不加以管控,其他业主就会不满意,在这点来说,将没有停车位的车辆放进小区,物业公司的交通管理就存在瑕疵、引发业主的对停车服务的不满。
最后,小区内如没有空余的临时车位,但业主只是接送人或者运输重物,即停即走、不在园区停放,物业不准其进入属于不合法。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是隔三差五的就会出现。从人性化服务的角度来说,这些即停即走的车辆是应该给予放行的。
一、在自己小区停车收费合法吗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一)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4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民法典》第888条及第889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一)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二)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三)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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