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受理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多久宣告破产
法律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多久宣告没有规定,因为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都不同,需要的时间也是不同的,所以具体需要多长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及时原则作出裁定。法院经审理宣告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受理的
-
有关破产宣告、破产破产受理的几种规定
396人看过
-
破产申请受理后多久宣告破产
226人看过
-
破产宣告和破产申请受理区别
172人看过
-
破产宣告与破产申请的差异
57人看过
-
破产宣告与破产程序终止的关系
487人看过
-
破产申请受理到破产宣告要多久时间?
377人看过
破产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 更多>
-
有关破产宣告、破产破产受理的几种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1-08-16破产宣告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破产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6关于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破产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2.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
破产申请受理后多久宣告破产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26法律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多久宣告没有规定,因为每个案件的复杂程度都不同,需要的时间也是不同的,所以具体需要多长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及时原则作出裁定。法院经审理宣告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企业破产宣告与破产宣告权效力的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21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个人或者财产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对债务人的影响,特别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十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
-
裁定破产 宣告破产 区别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4对破产宣告的时间,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应当依照及时原则作出裁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