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燃烧毁损责任)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245号。
2.案由: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苏州市永安旅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
负责人:曹佛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经纬,江苏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苏州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荣。
委托代理人:叶剑,苏州市农村干部管理学院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玲;审判员:张云峰、朱瑾。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8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5月3日因需外出向原告租赁了苏E34081桑塔纳轿车,租金为500元,租期为2天。被告本应在2004年5月5日前归还原告,但该车于2004.年5月3日在被告使用过程中在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杭州车道8KM+100M处着火焚毁。原告认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但现由于实际上车辆被焚毁,被告无法返还,对此不能返还的后果所导致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据此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8556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沥青路面修复费用人民币156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营业损失人民币1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刘辉荣辩称:被告因五·一长假同朋友去浙江千岛湖旅游的原因向原告租车使用,双方并未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与朋友一同去提车时,原告也未出具租赁发票。2004年5月3日,被告驾驶租赁车辆于杭金衢高速公路正常行驶中该车发生自燃,此后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消防大队调查取证,确定该车起火部位在汽车引擎盖中部。被告于汽车起火后采取了施救措施但未果。因原告方未及时派员到场故消防部门未能出具本案所涉汽车焚毁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认为租赁车辆发生自燃原因为该车车况不佳,不宜作长途行驶且该车存在因线路改动(车载卡式磁带改装为车载CD)引发自燃的隐患,故被告对租赁车辆焚毁没有过错。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2004年5月2日,被告刘辉荣因外出旅游需要经口头协商向原告苏州市永安旅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承租了车牌号为苏E34081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双方约定租金为人民币500元、租期2天。被告刘辉荣支付租金后,于2004年5月2日晚取走了该租赁车辆。次日上午9时至10时间,当被告刘辉荣驾驶该租赁车辆行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杭州车道8KM+100M处时,该车起火燃烧并烧至无法使用。
同时查明:车牌号为苏E34081的桑塔纳轿车系原告于2000年10月购得,车价为人民币16.8万元,车辆购置附加费为人民币1.5万元。因该车燃烧损坏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原告已向杭金衢高速公路杭绍管理处支付沥青路面损坏赔偿金人民币1560元。
另查明:原告就本案所涉租赁车辆购买了汽车损失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等险别的保险,未购买作为附加险的自燃及火因不明损失险。租赁车辆燃烧毁损后,原告未从保险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处获得保险赔偿金。
原告苏州永安旅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杭州大队事故证明,被告提供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消防大队火灾情况证明、摄录有被告出行时、行驶中及车辆起火燃烧后情形的DV视听资料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
2.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收据、交款人为刘辉荣的沥青路面损坏赔偿金收据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
3.本案所涉车辆保险单、经被告申请本院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陆国建调查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陆国建提供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用汽车保险投保单(空白格式单)、经原告申请陆国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
(四)判案理由
苏州市金区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被告于租赁期间存在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的过错行为,因此被告对于租赁车辆因火因不明燃烧毁损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被告于车辆起火燃烧后未尽必要且可行的施救责任从而导致因车辆燃烧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造成该损失之扩大,因此因车辆燃烧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沥青路面修复费用)应由车辆所有人即本案原告自行承担。至于原告关于被告应赔偿车辆营业损失的请求在被告不应赔偿车辆损失的情形下自无因果关系之存在故更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市永安旅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
旅游车租赁合同付款方式
226人看过
-
租赁公司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140人看过
-
租赁公司租车合同范本
415人看过
-
汽车租赁合同书(3)
199人看过
-
汽车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
414人看过
-
汽车租赁协议(公司对公司)
105人看过
-
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汽车租赁责任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3汽车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
-
公司汽车租赁手续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为投入运输的车辆申领道路运输证。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测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有关营运性质客运车辆的规定。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租赁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在租赁期间,因车辆技术、装备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但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
-
汽车租赁公司车毁人亡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61、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营运依然属于非法营运,租车之人开的不是自己的车,不可能很爱惜,暴力操作,野蛮驾驶避免不了。出了大的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时候,你依然脱不了关系。 2、营运车辆是要把车辆过户到租车公司名下,然后办理营运手续。单纯的私家车挂靠到租车公司名下,产权还属于原车主,上路营运属于非法。 3、属于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
-
租赁合同有效吗,租赁合同可以定为永久的吗,租赁合同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09永久租赁合同只有20年有效期,超过20年无效。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不是说只能租20年。想租20年以上的,到期后可以续约,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约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签订永久租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