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监管有效措施。既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又能够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为,从而全面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鉴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以及迅速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迫切需要,国家质检总局于8月27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出台食品召回相关办法。《规定》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食品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
定义明确覆盖广泛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规定》中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规定》覆盖了全国数量庞大的食品行业和企业。目前我国28大类525种食品都纳入了食品安全质量准入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已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从而保证所有食品纳入召回的范围。
《规定》中明确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也就是说,生产和销售领域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此外,食品进出口召回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进出口食品适用本《规定》,但由于进出口食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还需要遵守其他的相关规定。
危害调查验明正身
按照《规定》要求,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此外,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一旦出现问题,企业以及质监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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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原文内容?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