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精神,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工购买的完全产权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下简称已购政策性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允许上市交易(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金。交易收益归职工本人所得。
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也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住房。
二、属下列情况的已购政策性住房暂不允许上市:
(一)职工已有或既租又买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
(二)学校教学区内、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三)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性质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后会造成居住困难的住房;
(五)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交易的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与服务,保证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规范有序运作。鉴于政策性住房成份多元化,上市政策性强,为规范交易秩序,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地合法交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充分发挥市场电脑住房置换网的功效,提高置换配对的成功率,凡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统一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为方便群众、促进交易,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提供信息咨询、行情展示、中介代理网络服务;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场提供“一条龙”服务。为简化交易办事程序,现行房屋买卖公告程序可予取消,从接件受理到登记办证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
(一)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出售,为简便征收,按售房成交价对卖方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交易规费,另按0.5‰收取印花税。在征收的综合税费中,各项税款为3.5%,交易规费为0.5%,税款与现行征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地方补贴。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以售房成交价为计算基数,二环路以内按1.5%、二环路以外按1%收取。
(二)对购买首次上市出售的职工已购政策性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交易规费。对买卖双方相互购买已购政策性住房的,由差价支付方以现行征收标准按差价交纳契税和交易规费。
(三)职工出售已购政策性住房交纳税费实行保证金制。职工出售政策性住房时,应持购入政策性住房的专用发票和交易过户手续,向税费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交纳售价4%的保证金,保证金暂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的专户。
职工出售已购政策性住房后,从办毕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之内再购商品住房的(即先卖后买),视同住房产权交换,职工可持预交保证金专用发票,在交纳新购房应交税费时办理抵扣手续;对职工在新购商品住房后六个月内出售已购政策性住房的(先买后卖),视同住房产权交换,在审验职工购商品房的缴税凭证后,可对其售房收入应交的4%的综合税费作抵扣计算,土地出让金仍按售房成交价的1%和1.5%征收。
按房改政策购房时未作价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部分,在上市交易时所交纳的4%的保证金,不得用作新购房的税费计抵。
职工出售政策性住房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不再购买商品住房的,保证金转作税费分别解缴到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收取各项税费或保证金,为加强税款管理,保证税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由财税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征管,按月解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土地出让收益由国土部门收取。
五、职工无论是“先卖后买”还是“先买后卖”或相互购买政策性住房,只能享受一次税费政策优惠,此后再行买卖交易的,纳入现行商品房交易管理,不再享受优惠,买卖双方交易税费按现行征收标准执行。
六、发展住房金融,推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抵押贷款,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充分利用银行住房信贷资金,扩大个人住房消费容量,使职工在改善住房条件时“买旧房得一点,个人出一点(包括支取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不足部分向银行贷一点”,增强个人购房支付能力,增加住房有效需要,培育职工个人购房的消费主体。
(一)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是一项有很大市场空间且流通量大的新的业务,为保证规范运作、分散风险,人民银行市分行和市房改办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尽快修改、完善和出台我市《职工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和《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规则》,以保证有效管理,搞活流通。
(二)对职工“以旧换新”、“以差换好”需要贷款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担保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对购房对象进行必要的贷前审查,并经住房担保置业机构担保后,可开展不超过10年还款期的商业性放贷或组合性放贷(公积金切块与银行信贷按一定比例匹配),扶持职工分期付款,购买住房。
(三)组建专业性“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购房或换购住房有资金困难的职工提供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担保,同时开展中介服务,帮助职工购房置业。
七、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工作在成都市住房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建委、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具体交易规则、办法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九、各郊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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