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榕政综〔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2-2
执行日期:2008-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统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同时调整我市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5元。
1、五四路两侧:
五四路东侧:东大路路口——华林路路口,五四路西侧:东街路口——华林路路口。
2、杨桥东路两侧:
杨桥东路北侧:东街口——达明路口,杨桥东路南侧:东街口——南后街路口。
3、东街两侧:
东街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省立医院路口,东街南侧:八一七北路路口——五一路口。
4、鼓屏路两侧:
鼓屏路东侧:鼓东路路口——湖东路路口,鼓屏路西侧:鼓西路路口——湖东路路口。
5、八一七北路两侧:
八一七北路东侧:鼓东路路口——津泰路路口,八一七北路西侧:鼓西路路口——吉庇路路口。
6、津泰路两侧:
津泰路南侧:五一路路口——八一七北路路口,津泰路北侧:五一路路口——八一七北路路口。
(二)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8元。
北环东路——连江北路——连江中路——连江南路——南二环路——西二环南路——西二环中路——西二环北路——北环西路——北环中路——北环东路的连线范围之内所围地区(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及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园区、工业园区、软件园区用地。
(三)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魁岐大桥——鼓山——洋里——埠兴——樟林——鳝溪——蒲岭——火车站北侧——新店浮村与琴亭高架桥相交处——福飞——上厝——下溪——安兜——浦口——闽江北港——洪塘大桥头——三环一期——湾边大桥——南台岛南岸——义序机场南侧——福泉高速公路秀宅连接线——魁岐大桥的连线范围之内的所围地区(除一至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及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园区、工业园区、软件园区用地)。
(四)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1、除已列举的一级至三级和五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琅岐区行政区域;
3、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园区、工业园区、软件园区用地。
(五)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宦溪镇行政区域。
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各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划分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土地使用税各土地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纳税人一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的,按从高原则,以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今后,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城市区域条件的变化,将相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四、上述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福州城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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