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提存步骤是哪些
债务人提存步骤如下:
1.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
4.公证处作出可以提存或不可以提存的决定。
5.进行提存公告及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2、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是哪些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所谓“视为”,是指此时债务人虽然没有直接向债权人交付,但法律认可债务人有权以此抗辩债权人的交付请求。
其次,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非必然、绝对地构成导致债务消灭的履行债务。
如果提存的标的物确实是根据债务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则提存成立时,构成了《民法典》第557条第3项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消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但是,如果提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或者提存的标的物与债的标的不符,债权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的标的物的,不能构成《民法典》第557条第3项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并不消灭。
最后,债务人除了交付提存范围内的标的物这一债务,还负有其他债务的,仍应当履行。
例如,除交付标的物这一主给付义务外之外,出卖人可能还负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提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也仅仅表明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不能认为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也相应消灭。
同时,《民法典》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民法典》第57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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