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21:05 396 人看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发证部门:上海市工商局发〔2001〕547号,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

投资者身份证应包括:1投资者身份证(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和依法不得投资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应填写承诺书,确保不是上述人员(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职业资格审查按此办理)

3作为投资者,外省市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交回原件),(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与评估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者本人如实申报,无需任何证明

<2投资者的出资额申请出资额属于无形资产的,应当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可以由投资者自行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包括个人财产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名,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4)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时,应当提交企业住所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的要求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住所、营业地证明的要求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是什么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从业人员数为1人

6人。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审批。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义,就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有关行政管理需要事先批准或者备案的,按照《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预先核准或者备案办法》办理

(八)将原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被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人独资企业被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财务管理工程”系统的个人独资企业模块进行变更登记,并在计算机数据库中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原分支机构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9。个体工商户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以原登记营业地为企业住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在原注册营业地以外的场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办理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原个体工商户可以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留存,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资者的变更及有关事项进行登记,企业可以保留原名称

由各工商分局负责登记,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年检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2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护代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活动,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或者企业筹备机构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企业登记咨询的活动,代理制作与企业登记有关的文件,代理办理企业登记和其他与企业登记有关的事项,取得代理费。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企业登记机关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机关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专门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第七条企业登记专门机构的名称批准为“深圳市”××企业登记机关。第
    2023-05-07
    397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并告知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区域需作调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听取业主意见。作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二、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
    2023-06-04
    365人看过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确保婚姻(收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婚姻(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现就本市婚姻(收养)登记工作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必须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婚姻(收养)登记员人数,设置专门工作场所,并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阻挠婚姻(收养)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二、实行政务公开。婚姻(收养)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以及所在区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电话必须在婚姻(收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要积极主动地为婚姻(收养)当事人提供婚姻(收养)登记咨询服务,并通过
    2023-02-24
    417人看过
  •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委托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授权、委托规定》(闽工商企注[20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资企业登记管辖和委托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登记(一)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该企业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企业;(二)厦门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各类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四)企业集团;(五)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市局直属机构登记的除外);(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三类经济鉴证类企业;(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由其登记的其他各类企业。二、各区工商行政
    2023-06-08
    386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l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
    2023-06-09
    124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公交协会、公交行业各企业:现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公交现场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规范现场管理行为,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建立现场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公交现场管理,是指在公交营运过程中对营运秩序和服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管理行为。它主要由车辆进出场管理、起讫站管理、营运过程管理等三个部分构成。第三条公交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营运服务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制定指标体系,促进基层车队(分公司)加强现场管理。第四条公交企业应根据《条例》的有关
    2023-06-08
    104人看过
  •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发给你们,以便内部掌握执行。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执行中有问题,请随时告诉我总局,以便再作补充修订。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登记审批程序。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三、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2023-06-09
    435人看过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检查大队、北京经纪人协会: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关于经纪人注册登记问题(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均可依法设立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和经纪公司。经纪人注册登记的管辖权限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以从事经纪业务为主的,其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应表述为“XX经纪”字样。(三)从事经纪业务的,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从事XX经纪业务”;经纪项目包括商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旧机动车、技术、产权等。(四)注册登记部门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人备案告知书》(见附件一)。二、关于经纪人备案问题(
    2023-06-07
    97人看过
  •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处
    机构名称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咨询电话市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西岗区迎春路2号(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中山分局中山区上海路52号中山区白玉街65号(中山区市民服务中心)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西岗分局西岗区民政街16号(行政审批大厅)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沙河口分局沙河口区联合路68号(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甘井子分局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上午8:30—11:30下午1:00—5:30旅顺口分局旅顺口区新城大街3号旅顺口区长江路15号(行政审批大厅)上午8:00-11:40下午1:00—5:00金州分局金州区斯大林路406号普兰店分局普兰店市南山路386号上午8:00—11:30下午1:30—5:30瓦房店分局瓦房店市新华路15号上午8:00—11
    2023-05-30
    306人看过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效率,下发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文件编号:深国税[2002]53号,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宜作出如下规定:1。进一步放宽登记政策(一)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条件,允许有生产开发经营范围的企业使用“工业”和“科学技术”作为行业术语。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在其商号前加挂同级行政区划名称。(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地和营业地面积限制。场所面积与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应当予以登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大型商场设立分支机构(三)对注册资本不到位,但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同分期出资(产品未100%出口)的生产性企业,允许在本市及其他地方设立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分支机构,并办理外出验资、转让手续。(四)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办公楼登记为住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同一工业区、保税区内租用相邻工厂,注册新的经营场所,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六)改
    2023-05-07
    439人看过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渝工商发[2006]3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积极应对入世承诺全面兑现后对外开放新形势,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特制定鼓励外商来渝投资的下列政策措施:一、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二)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三)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组织,可以在渝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来渝开办一人公司,不受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二、放宽名称限制(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无须核准,可自行翻译使用,但必
    2023-04-24
    212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时间。当年新设立的,参加下一年的年检。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持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见附件一、二、三)。三、年检的主要内容:(一)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二)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三)前置审批文件的有效期是否期满;(四)合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已在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五)有无
    2023-06-06
    85人看过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沪工商注[2006]246号各分局: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精神,现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为了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二、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四、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
    2023-06-05
    383人看过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项活动
    发证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业务工作由指导转为直接领导的需要,我们改变了过去标准低的局面,对外资登记管理要求不严、指导不力,特别是缺乏全省各地可遵循的规范和标准,要彻底解决部分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纠正登记不规范行为,避免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地方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经济快速发展,更好地完成国家工商总局、省委、国务院的任务和省政府交办的任务。我局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项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规范投资者和注册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贯彻落实总局加强基层建设的方针,贯彻落实总局(96)1号和(99)142号精神,要构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标准体系工程,建立注册标准标准,实现依法行政,下一盘国家要求的棋,统一工作步骤
    2023-05-07
    23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哪些企业的登记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 工商局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7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
    •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到工商局去登记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7
      个人独资企业通常在工商局登记,要经营场地证明。今年办照不收费,个人独资企业不用验资。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网上下载或到登记处领取);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住所证明(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涉及行政许可要提供批准证明)。
    • 工商局管辖企业登记管理机构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5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
    •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哪个, 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机关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5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冠以市名或者县名的,由各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各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