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41:23 259 人看过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3]63号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税减免分为灾歉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政策减免。

第三条纳税人耕种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冻、雹、霜、病、虫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歉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灾歉减免照顾。征收机关按照下列标准减免农业税:

1、受灾歉收在5成以上不足8成的,酌减农业税;

2、受灾歉收8成(含8成)以上的免征农业税。

歉收成数的计算,以纳税人为单位,按照常年产量与实际产量对比确定灾歉成数。计算公式为:

灾歉成数=(常年产量-实际产量)÷常年产量×10

第四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困难减免照顾,由征收机关酌情减征农业税。具体规定如下:

1、革命烈士家属和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有困难的纳税人;

2、经乡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农户,生活确有困难的五保户、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无劳动力的纳税人;

3、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生活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第五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政策减免照顾。由征收机关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具体规定如下:

1、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的税收负担高于税费改革前税费负担水平的,其高出部分应当减免农业税。

可以享受农业税政策减免的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的标准及范围由省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2、纳税人依法开垦生荒地(荒滩)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年;依法开垦熟荒地(荒滩)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年。

所谓生荒地(荒滩)是指没有垦种过或经批准撂荒7年以上的土地。所谓熟荒地(荒滩)是指经批准撂荒3年以上不足7年的土地。

3、纳税人耕种下列土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科学研究和农业试验的土地。

(2)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征免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是良种繁殖面积占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3)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4)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为维持老人生活和其他福利事业所自耕自产自用的土地。

(5)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补贴期限内的退耕还林(草)的土地。

(6)在轮歇年的轮歇地。

第六条凡是符合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及政策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经村委会评议、汇总上报主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审批。

第七条农业税社会困难减免及政策减免原则上采取“先减后征”方法,由主管征收机关在征收开始前将减免额落实到纳税人,并以村为单位将减免情况张榜公示。

第八条各级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农业税减免基金由地税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使用。为了加强农业税减免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每年要定期对农业税减免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省农业税减免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业税相关文章
  • 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农林特产税。第三条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一)海水、淡水养殖产品(含幼苗);(二)水果、果用瓜;(三)人工种植、养殖的药材;(四)人工种植的花草、苗木;(五)木材;(六)林产品;(七)芦苇;(八)柞(桑)蚕茧。农林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的属于国务院规定应税范围的新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收入的5%征收农林特产税。需要开征的税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对下列收入免征农林特产税:(一)农村居民利用法定宅基地零星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二)
    2023-06-07
    255人看过
  • 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1988年12月18日辽政发〔1988〕98号文件批转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旧货业的合法经营,惩治盗窃、销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货业,是指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公司、站、点和信托寄卖公司、商店以及典当店、铺。凡在我省经营旧货业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严禁个人经营旧货业。第三条申报经营旧货业的,必须向所在县(含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旧货业安全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自行停业时,应交回《旧货业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条旧货业经营者收购或寄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出售的物品,应向出售单位索取证明信;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寄卖、典当个人的贵重物品,应查验个人身份证件。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
    2023-04-24
    237人看过
  • 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住宅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期,维护装饰装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第四条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精神,可发挥各级装饰协会、勘察设计协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家庭居室装
    2023-03-14
    401人看过
  • 辽宁省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依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债务管理应当实行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和财力承受能力,制定政府债务中长期借用计划和偿还计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和结构调整目标,保证财
    2023-02-27
    227人看过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豫地税发(1997)210号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管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其它有关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减免税管理范围凡是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及其现行政策规定的减征、免征和暂缓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的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第三条减免税报批原则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减免税应实行先申请,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项目、条件、减免税期限、减征幅度进行审批。(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应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把好资料审核,分级审批关,不越权减
    2023-05-05
    181人看过
  • 辽宁省土地使用税减免包括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是怎么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
    2023-02-27
    343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业税
    词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农业税
    相关咨询
    • 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 第17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政策性减免税可以当年提出申请,超过1个年度的,实行一次性申请和审批(另有规定需要逐年申请、审批的除外);纳税人在年初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申请减免的,可按当年的预计减免税额或上年实际减免税额提出申请,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超过年初申请减免税额需要变更减免税审批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再次履行审批手续。困难性减免税应于申请减免税年度终了后申请。
    • 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 农业机械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2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9条有哪些内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一)政策性减免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二)困难性减免税1.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内容有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做出审批决定: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