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4.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8.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9.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或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合作协议书
二、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八条,相应实施条件为: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要求:
(一)设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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