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一直不履行的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一直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被告人的财产。
二、刑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如果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二)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一是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花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二是在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中,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伤害案件中,积极的损失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消极的损失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但这种消极的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体范围应当按照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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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般由谁来履行?重庆在线咨询 2023-04-03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按《民事诉讼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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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9家属无需担责。现在法律不实行连坐,不管事刑事还是民事(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除外,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被告已婚,,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告拥有一半财产处置权,因此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应在支付赔偿范围内,即使是这样,这也仅仅是表明被告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代表夫妻的另一方需要为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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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不赔偿怎么办呢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4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对方的财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