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细则》规定,《条例》中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样,《细则》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只适用于其他个人的规定,扩大到可以适用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解答》)规定:《通知》中所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上述规定综合起来,可表述如下:
1、不属于个体经营者的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2、各类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征免规定如下:(1)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一般纳税人,一律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同时符合《解答》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凡不同时具备《解答》规定的三项条件的,均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如销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低值耗品、包装物以及销售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残料等,均不属《条例》、《通知》和《解答》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与销售自己的其他货物一样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
3、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均不应免征增值税,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税收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应与销售自己的其他货物一样按有关规定计征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可分为三大类:(1)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即以上所述的设备;(2)在用或已使用过又入库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3)固定资产、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报废清理的残料,以及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大修理拆换下的零部件。现依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介绍这些物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通常情况下都是指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一般特点是同时以原价(固定资产)和折旧(累计折旧)进行核算,所以固定资产出售时,均应同时注销其原价和相应折旧。企业出售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1、转入清理帐户:按出售的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减去已提折旧后余额(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登记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3、支付清理及销售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计算应交增值税及附加: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其他应交税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按简易办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分录贷方科目中的“(销项税额)”应予删除,下同)。
应交增值税大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1+6%)×6%
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免税项目,则不进行这一步的会计处理。
5、销售清理完毕结清清理帐户:如果销售固定资产的清理结果为净收益,应按清理帐户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果销售固定资产的清理结果为净损失,则按清理帐户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
1、计算销售收入:按已收或应收货款的价款的价税合计,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应计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计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结转销售成本:(1)如果企业对在用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期摊销法,且摊余价值仍在本科目核算的,应按出售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在用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2)如果企业对在用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期摊销法,但摊余价值在“待摊费用”等科目挂帐的,则按其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3)如果企业对在用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则按其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按其已提摊销额,借记“包装物——包装物摊销”、“低值易耗品——低值耗品摊销”科目,按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帐面原价,贷记“包装物——在用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4)如已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又作价入库的,出售时应与出售未使用过的包装物一样结转销售成本,分录介绍从略;
(5)如果企业对领用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核算方法,则不进行本步的会计处理,但应将登记在备查簿中的在用包装物、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及价值作相应冲销。
3、支付销售费用及计算应交税费等: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4、期末,分别将“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分录介绍从略。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的会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这里主要指以上所述销售固定资产、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报废清理的残料或固定资产等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拆换下的零部件。这些物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应按其出售前所在的会计科目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1、出售前残料或拆换下的零部件已作材料估价入库的:(1)计算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2)结转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3)支付及计算相关税费和期末将其他也务收支转入本年利润,同出售已用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2、出售前残料未估价入库而与固定资产、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一并清理的,出售残料的会计处理也应与固定资产、包装物及低值耗品清理合并进行,而残料出售收入应视同固定资产、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销售收入入帐,其具体会计分录见以上(一)、(二)部分。
3、出售的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大修理拆换下的零部件且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大修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1)计算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2)支付销售费用和计算城建税等:借记“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现金”、“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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