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是哪些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行为是:
1.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以和解吗?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以和解,属于自诉案子。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者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n(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n(二)被告人脱逃的;\n(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n(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n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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