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行为与伤情因果关系
犯罪是主客观的统一,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也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在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犯罪客体只有通过表现于外部的危害行为才会受到侵犯,犯罪主观方面只有外化为犯罪客观方面才能为人所认识并具有法律意义,犯罪主体则只有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才成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都是说明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是什么样的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历来争论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因果关系是否仅指必然的因果关系,还是既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又包括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危害行为必然地、合符规律地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正是危害行为规律性发展而致。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结果的内在必然性,但在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偶然地同另一个因果发展过程相交错,而由另一个原因直接引起了某种危害结果,前一行为与最后的结果之间就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说仅承认必然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而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中不仅存在着作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关系,也存在作为补充形式的偶然因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或条件。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二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但究竟哪一种观点正确呢?本文的目的就是从故意伤害罪这一特殊中进行探讨,以小见大,期望对审判实践有一定的帮助。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在引起后果的原因中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之分,主要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是决定性的,具有必然性;次要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是非根本性的具有偶然性;主要原因决定结果的性质,次要原因只是对结果产生量的影响。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也符合这一规律。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罪,只有出现了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损害结果,才发生故意伤害案件,才寻找产生结果的原因,追究引发原因的行为实施人。轻伤、重伤、死亡是一系列渐次加重的损害后果,有结果必然有原因,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一般来说都有是多种多样的,可分为主要的原因、次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间接的原因,必然原因、偶然原因。
只有当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成为众多原因中的主要原因,合符必然地引起损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该被告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也就是故意伤害罪中的行为应当是结果的直接必然原因,而不是间接的偶然原因。分析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其目的就在于弄清伤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主要原因,是否是具有必然性,是否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能够认定伤害行为成为引起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那就可以确定故意伤害罪的性质,而作为伤害行为以外的,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的次要原因则成为影响量刑的因素。
二、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1、犯罪嫌疑人侵害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打架时,打伤他人的,就是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表现。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造成。
三、故意伤害罪中不同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伤害行为造成了人的健康受到损害。根据被害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程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确定了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并规定了对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不同的量刑事幅度。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不同的损害后果规定了差异非常大的刑罚标准,因此查清伤害行为造成何种损害后果十分重要。对伤害行为的认定,可以根据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判定,对于损害后果法律专门规定了轻、重伤标准,由法医鉴定人据以评定,还包括对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认定。
有结果就必然有原因,在故意伤害罪中这个原因应当是伤害行为。但并非有伤害行为,有轻、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就简单将二者联系起来认定被告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还得详察伤害行为与轻、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否伤害行为是引起轻重伤或死亡后果的直接的、必然的、主要的原因。如果是,还要注意影响这些结果的次要原因,在量处刑罚时充分考虑,以做到使被告人罪责自负、罪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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