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清算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0:50:44 303 人看过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民事赔偿责任: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债权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义务,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清偿债权;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3、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决议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定期)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或者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一、本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决定公司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算。

二、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由XXX、XXX和XXXX有限公司的指定代表XXX组成,其中由XXX担任组长、由XXX担任副组长。

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四、公司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营业(或生产、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内容:。(决议内容未涉及的,应当删除。)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XXXX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是指: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也可同时注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会决议中也可体现具体的表决结果,如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全体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6、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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