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工作中需要理顺和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的汇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计划与人事计划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对劳动部“三定方案”规定中,赋予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的职能,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在内的劳动计划的综合管理。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及1990年国务院第81号令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招工工作的管理。审批下达社会招工计划是劳动部门进行社会劳动力管理和职工人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城镇劳动就业、合理使用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是没有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计划和社会招工计划,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得招用工人。
二、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性质的划分问题。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四部委联合发的《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暂行规定》(统制字〔1990〕304号)执行。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划分。由于某些原因在计划管理上难于一致的,可以通过协商,在附表中将需要交叉管理的部分体现出来。例如,在正表中列入机关的“劳改单位”,应在附表中填入“列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正表中列入企业的招待所,应在附表中填入“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
三、关于计划外用工的问题。经过两年治理整顿,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取得了新的成效。我们认为,解决计划外用工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你省的计划外用工问题,在完成清退任务以后,可以通过劳动计划体制与劳动、工资、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分期分批地予以解决。
四、关于劳动合同制与固定工“双轨”制并存问题。在去年的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上,已将改革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做为今年劳动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八五”计划与十年规划纲要,也明确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目前,北京等城市进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为改革固定工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已经推荐了这些做法,并要求各地积极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改革范围。
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国营农林牧渔场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问题,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已有一些省政府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农林牧渔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同时,劳动部、农业部于今年4月5日印发了《农林牧渔场劳动计划体制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提出了改革“自然增长”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要求,你们可以根据上述精神,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合同制。
五、关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立法的问题。1991年6月2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对统筹的有关问题做了原则规定。《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为此,一方面要向在冀中央部属企业宣传《决定》精神,提高他们对统筹工作意义的认识;另一方面,在当前没有调整企业承包基数的情况下,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省级统筹工作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对参加省级统筹后增加费用支出较多的企业,可以采取分年过渡逐步到位的办法;对个别不顾大局,经多次做工作仍不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可结合贯彻《决定》,采取适当的行政干预手段,敦促其参加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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