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某某镇2组2-19。因本案于200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8]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7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来到其原来租住的长沙市东文庙坪趣园巷8号2门3楼,用自己原来配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从其原来合租的朋友蔡质的房间爬窗到隔壁现在和蔡质合租的屈良会房间内,盗得屈良会放在桌子上的七喜牌台式计算机一台。低价销赃,将赃款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计算机价值人民币261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蔡某的证言,长价认证(2008)3273号价格证明结论书,被告人雷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7日起至2009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汉明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婷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126人看过
-
被告人邹某某犯偷税罪上诉一案
305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140人看过
-
朱某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417人看过
-
许某某盗窃案最高法院裁定
100人看过
-
原告侯某诉被告某、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127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王某因盗窃罪被追加被告人,李某既遂是否可以追加被告人为共同被告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合议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以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王某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第二
-
-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盗窃赵家,赵家,张某以其动手打伤李某,盗窃赵家,赵某的怎么处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