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程序后,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次申请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解协议;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终结执行程序制度的必要性
“执行难”的问题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所体现的是执结率低,看看债权。未执结案件数量大,且逐年积压增多。执结率低的原因,除了法院的执行力度、法院外部的执法环境、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看看厂房装修合同样板。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中止、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等都不能计算为结案。由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限制,尽管法院作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但是未执结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从未执结案件的统计数上表现,似乎是法院执行不力,自然也就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因而少数法院为了体现所谓的工作效率,出现了压案不报、少报,许多执行案件成了抽屉案,导致对执行案件的跟踪监督不力,也使得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意识的转嫁到法院,将案件未能执结的原因归咎于法院,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因此,确有必要完善执行结案方式,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真实反映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有效预防行业内的弄虚作假行为。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相同点
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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