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转让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20:51:23 256 人看过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劳动债权;破产人欠缴的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偿债程序。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

一、破产债权有哪些分类标准

(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二、债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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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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