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是否有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16:30 378 人看过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参与原被告、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确定第三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或者裁判的;(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主张应该在什么时提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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