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享有哪些权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1、财产权,其中包括了物权和债权,这是作为民事主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财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担保;
2、名称权,这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名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名誉权,拟制法律主体就如自然人一样,也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毁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誉,否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名誉,并且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要求赔偿;
4、知识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广泛分布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服务领域,多数属于从事具有较高知识含量的服务活动;
5、依法享受减免税的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民办非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待遇,如果法律确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享有的减免税的权利,应当注意保护这种权利;
6、诉权,又称为诉讼请求权,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无论其何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它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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