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继承登记中,经常有继承人约定由某甲继承、某乙居住的,对于此种情况,应该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由某一方共同居住的,也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居住权登记。
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为两种,分别是因合同设立居住权和因遗嘱设立居住权。
1、因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设立双方签订居住权合同或居住权协议设定居住权。在其他类型的协议中,如有能够体现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条款,居住权也可以因协议条款设立。例如离婚析产协议中,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利,那么双方也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申请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因遗嘱设立居住权,该居住权自设立遗嘱人死亡时自动设立。遗嘱设立人在生前,通过设立遗嘱的形式,将房屋的所有权给了子女或直系亲属,又将房屋的居住权单独设立给继承人之外的权人。那么,其子女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必须保障在该房屋上已设定的居住权的居住权人的利益。
不论是因合同设立居住权还是因遗嘱设立居住权,设立方式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二、居住权与不动产登记
(一)居住权依申请登记
依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因此,居住权登记也应当适用该原则。由设立人、居住权人通过申请的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启动居住权登记。
(二)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依法设立。
我国现行法律中物权设立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368条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的立法模式,即如果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有义务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居住权登记要件
1、居住权的申请主体。一般依合同行为设立的居住权,申请主体为居住权的设立人和居住权人。如根据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系遗嘱中取得对房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持遗嘱申请。
2、居住权的申请材料。结合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居住权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居住权设立登记”、《居住权协议》。如是遗嘱方式设立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登记权利类型中填写“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等书面材料。此外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当事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等。
(四)居住权登记的费用
鉴于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非营利性,有观点认为,国家层面应出台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落实居住权登记时,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费用。从而进一步实现居住权的设立目的,让居住权最大程度的体现出非营利性,减少居住权人的负担。
(五)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居住权登记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房屋登记簿信息中记载居住权信息,并向居住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居住权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缮制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记载:居住权人,房屋坐落情况,居住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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