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如果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进行规定,突出体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二)家庭保护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修订后的条款相比二审稿,在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中规定抚养之外,还增加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避免重养轻教问题。
(三)确立和细化委托照护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强调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该条同时规定了被委托人的条件。
(四)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在安全方面对未成年人疏忽照料。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交通和户外安全的责任。
(五)细化具体监护职责和监护禁止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监护职责进行细化,从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并明确监护侵害的处置,丰富处罚措施。
二、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作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具体的监护支持与监督措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三)政府保护一章中规定政府具体职责,这些措施有利于提升家庭监护功能,是总则关于监护支持的具体措施,是国家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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