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应有社会监督机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36:08 316 人看过

为及时发现、避免立案失误和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此应负的监督责任。然而,这种监督毕竟是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难免疏漏,也难免受到当地人际关系、权力、利益等因素的干扰而官官相护。

江南雨

据《山西青年报》报道,3月3日晚,山西省新绛县向阳幼儿园内发生血案,一名叫王帮狮的男子持刀连砍一名学生家长、园长杨小云及其丈夫侯向阳,杨小云的头、面部3处受伤,其夫头、面部7处受伤,学生家长头、面部两处受伤。杨小云一只耳朵就缝了五针,医生说已是重伤无疑。然而,案发至今,凶手仍未归案。而该县龙兴派出所指导员解释说,凶手现在跑了,就是不跑,是否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要等法医鉴定完并对受害人进行三个月观察后才能确定。他担心受害人构不成重伤,将凶手抓了容易招惹麻烦。作为一名从业25年的法制新闻工作者,我在为该派出所面对血案不作为的态度感到痛惜的同时,更建议通过立法和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刑事立案工作透明度,避免某些执法机关有案不立、不破不立,在发案率、立案率、破案率上玩数字游戏,人为制造虚假政绩的不良现象。

稍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常识的人,都不难明白我国对故意伤害案的立案起点并非致人重伤,而是致人轻伤,这在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也应当对王帮狮采取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内,直至逮捕的强制措施。

当然,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一个前提,就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所以,笔者怀疑,对于向阳幼儿园内的上述血案,当地公安机关很可能没有立案,而且也没有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如实回复给报案人的制度和习惯。

接受公民报案,及时介入调查、侦查,该立案就立案,不该立案就不立案,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监督机关和报案人报告,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发案数字、立案数字都和破案率有关,也和相应的考核、奖惩工作有关,因此,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形成了人为控制数据甚至弄虚作假的习惯,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正是其表现。为及时发现、避免立案失误和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此应负的监督责任。然而,这种监督毕竟是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难免疏漏,也难免受到当地人际关系、权力、利益等因素的干扰而官官相护。因此,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非常必要,而越来越发达的电子政务,也为此提供了便于操作的网络平台。所以,笔者建议人大、检察、公安等机关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当地刑事案件发案、立案、破案信息上网,只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就可供有关部门和报案人查询,这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也是避免数据造假、损害执法形象的有效措施。

有了媒体的关注与介入,相信会推动新绛县向阳幼儿园血案的立案、破案工作。然而,比对关注一桩案件更重要的,则是建立起可供社会有效监督的机制,避免再发生类似推诿、知法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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