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的管理,完善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的投入机制,促进全市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工作,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业发展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的废弃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灾害毁损地和其他废弃地、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水、滩涂等基本未经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治,使其达到可利用的状态,以及对土地进行深层次的改造利用等活动。
土地整理包括农田整理和宅基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条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的来源:
(一)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复垦开发的部分。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比例不少于各级收取土地有偿划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出租增值费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20%。
(二)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返回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
(三)土地荒芜费。征(拔、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按规定收取的土地荒芜费,标准为每亩600一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四)土地复垦保证金。涉及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交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为每亩2000元。此费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复垦任务的,经验收合格后,退回土地复垦保证金;建设单位和个人无力承担复垦任务的由国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五)宅基地超占临时用地租金。标准为15元/平方米年,由乡镇土管部门收取后,实行村有乡管,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整治和村组公益设施建设。
(六)经国家、省、市、所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筹集、提取的列作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申报立项的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示范性。立项项目应集中连片,具有较大规模,能够体现较好的典型示范作用,对整个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工作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效益性。立项项目应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为目标,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具有项目确立的规范性。项目确立实行申报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省、市有关技术规定做好规划,并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逐级上报。经批准的项目规划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具有项目资金的可靠性。项目立项应依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规模,并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偿还,以实行资金滚动利用的目标。
第五条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立项采取自下而上申报,逐级审批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一)所辖市、区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向所辖市、区国土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确定;
(二)市级项目,由所辖市、区在确定本级项目的基础上,向市国土、财政部门申报,市国土、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程度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确定为市级项目;
(三)部、省级项目,由市国土和财政部门在市级项目中,择优向部、省推荐。
第六条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省级以上立项的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的配套;
(二)市级以下立项的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的补助;
(三)项目所需的前期费用,按本级配套的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的3%提取使用;
(四)奖励实施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以及资金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积极筹集,应收尽收。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的来源,各级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都要按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合作,积极筹集,征足收齐。
(二)提前安排,配足配齐。各级财政、国土部门对立项项目要提前安排资金,一经批准立项,必须按规定比例配足配齐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如期竣工。
(三)集中资金,重点使用。各级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要集中用于重点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不得分散使用。
(四)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不但要按规定对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而且要对项目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实行报帐制。
(六)加强监管,分期拨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按项目进度拨款制度洞时要预留10%的项目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拔付。
各级国土、财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加强项目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的使用,实行无偿补助和有偿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即对主要用于补充耕地的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原则上采取无偿补助的办法;对其他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项目,采取有偿扶持的办法。
第九条各级国土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上年度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的收缴情况和上级下达的当年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计划,拟订当年资金的使用方案,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使用有偿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对借款逾期不能偿还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所辖市(区)国土、财政部门负责追还,并按规定加收占用费。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财经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筹足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资金和未按规定足额用于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工作的地区,不予安排市级以上项目。
(二)对未按规定配足资金、挪用项目资金和弄虚作假虚报项目的,一经发现,除立即撤销项目和追回资金外,并停止下年度该地区市级以上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三)对未接立项要求实施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对实施进度快、经济效益好、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在土地复垦开发与整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各所辖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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