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承认伪造票据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5:13:17 295 人看过

1、由于票据行为是独立的,在伪造的票据上签名的其他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伪造票据,如果被伪造人追认,票据行为仍然可以成立。二、对于伪造人来说,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当按照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承担伪造证券和赔偿的责任。3、对于被伪造人来说,虽然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本质上并不是自己签的,所以不应该对票据文义负责。

伪造票据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实施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要界限是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立案标准,若达到规定的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出于何种目的、利用何种手段而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也无论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已经实现、是否产生危害后果,均应定罪处罚,若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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