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35:51
123 人看过
问题: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回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家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19人看过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472人看过
-
营业税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要点
346人看过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对吗
477人看过
-
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399人看过
-
确定耕地占用税纳税时间、纳税期限及地点的方法有哪些
379人看过
律师服务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
词条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最新文章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1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怎样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27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行,都是收到销售金或取得销售金证明书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信用销售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放日期。 4、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是多少?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上海45北京40天津35江苏、浙江、福建、广东30辽宁、湖北、湖南25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22.5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20山西、吉林、黑龙江17.5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5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征税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11、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