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侠义的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如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九年义务教育的定义如下:
1、义务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2、我国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国情,适用于所有青少年。特别是十年来,义务教育得到全面普及和深入推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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